導語:3月30日,發展改革委公布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》,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,有助于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間投資者的權,減輕企業負擔,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。新規定將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。
與2000年開始施行的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》相比,必須招標的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從200萬提至400萬,重要設備、材料等貨物的采購,單項合同估算價從100萬提至200萬,勘察、設計、監理等服務的采購,單項合同估算價在則從50萬提至100萬元人民幣,并且取消了原規定中“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(一)、(二)、(三)項規定的標準,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”這一要求。
按照新規定,村級光伏扶貧電站(以300kW為例)的施工以及50MW及以下規模的中小型地面電站的勘察、設計、監理將不再需要招標,可直接進行采購。
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郝利解讀道,根據2000年頒布的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》,光伏電站屬于新能源項目,無論投資主體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,都是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,只要項目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,那么勘察、設計、監理、采購、施工等各項均需要進行招標。修改之后,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不超過400 萬,重要設備、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不超過 200萬,勘察、設計、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不超過 100萬就可以不招標直接進行采購。
但郝利強調,對企業來說,新規定節約了采購成本也提高了項目推進的效率。但如果按照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要求,仍然需要通過招標、競爭性談判、詢價比選的方式進行采購的話,那么這些項目還是需要以競爭性的方式來采購的。此外,還需要注意的是,該文件將從2018年6月1日開始施行,在此之前仍要按照原來的規定執行。
《規定》將施工單項合同數額標準從200萬提高到400萬,與工程建設密不可分的重要設備、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從100萬提高到200萬,勘察、設計、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從50萬提高到100萬,并且取消了項目總金額3000萬的限制!
